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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2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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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深圳市育儿补贴管理办法》意见、人身保护令、个人住房房产税、家族办公室、香港董事费税务制度、信托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夫妻房产分割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公开征求《深圳市育儿补贴管理办法》意见
近日,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公开征求《深圳市育儿补贴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拟按照差异化递进式对市民发放育儿补贴。初步拟定深圳市育儿补贴标准:生育第一个子女且办理入户登记的,三年累计发放补贴7500元,平均每年可领取2500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办理入户登记的,三年累计发放补贴11000元,平均每年可领取3667元;生育第三个子女且办理入户登记的,三年累计发放补贴19000元,平均每年可领取6333元。超过三个子女的,按照第三个子女计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全国首份人身保护令发出
2023年1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全省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权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今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大了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为婚恋关系中的受害者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武器。妇女因婚恋纠纷遭受纠缠、骚扰、泄露、传播隐私及个人信息等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上海继续延长部分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效期
2023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延长《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即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在新加坡和香港筹建家办,请注意这十大关键问题
对于任何考虑设立家办的家族来说,需要考虑以下关键问题:
第一,成本。第二,人才。第三,结构。家办的结构必须是全面的、量身定制的,并应避免控制权过于集中在“一只手上”,以防实控人死亡、疾病或丧失工作能力。第四,获得正确的建议。家族要做好功课,寻找经验丰富的顾问,并准备好支付适当的费用以获得适当的指导。第五,专家意见,在确定合适的专业服务提供商时,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第六,了解关键影响。例如,如果某个家族主要对家办的投资移民类型任务感兴趣,他们需要认识到新加坡的13O计划是一种税收激励,对获得居留权没有帮助。第七,了解细则。第八,未来的义务,家办不要忘记相关的义务例如新加坡的年轻成年男性需要服兵役。第九、展望未来。在涉及税务申报、全球报告、多辖区合规等领域的相关趋势时,一些家族的认知通常存在重大差距。第十,请耐心等待,家办完成注册所需的时间至少为 6~12个月。
(二)解读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和个人税务制度:董事费如何纳税
香港地区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只有是源于香港地区产生或得自香港地区的收入才需要纳税。在税务上,公司董事是一个职位,并不是“受雇工作”。任何人士,不论其国籍、税务居民身份和居住地,如因担任公司法人团体董事而获得董事费,而该公司法人团体的中央管理和控制是在香港地区执行的话,则该董事费属于香港地区产生或得自香港地区的入息,公司及董事本人需要申报和缴纳香港薪俸税。
董事费包括非以金钱提供的福利(如股份认购权、公司提供居所、汽车、医疗、人寿保险,以及会籍等福利)。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地区《税务条例》中对“受雇工作”适用的豁免部分均不适用于董事费。不论董事于有关课税年度内在港逗留的天数,董事都不可就董事费申请任何税务豁免或宽免。
(三)信托财产所有权之辨析
目前我国《信托法》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首先是《信托法》语境下的“委托”与《民法典》语境下的委托代理制度存在混同理解,导致产生适用上的困境。其次是我国《信托法》语境中的“财产权”并未与“所有权”进行区分,两者适用模糊。此外,我国《信托法》对于“什么是信托”没有统一认定标准,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实践中并未完全贯彻等等。
信托财产作为信托的客体,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模糊问题。
作者认为,“信托”制度发源于英美,在经历各个国家数十年的实践发展,已经具备了比较成熟的适用条件,他国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完全可以成为我国引进“信托”制度的重要参考。但我国在引入信托制度的同时,要多探索与我国司法实践如何结合。其中我国要成功借鉴信托法,确有必要确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但是,在确定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时,还应保证不影响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不破坏信托当事人的有限责任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四)放弃继承权后又反悔的,可以重新取得继承权吗?     
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在庭审中又反悔。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还能重新取得继承权吗?
法院观点:因该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适用当时相应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亦有上述规定。
可见,法院对继承人放弃继承反悔的承认,应系继承人有特定的合理理由,而非任意理由即可随意反悔。虽然放弃遗产继承是个人权利,但是权利一旦被放弃,就很难重新拥有。
(五)婚前全款购买3套房,婚后都加了配偶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男方婚前买了三套房,婚后均加上配偶名字。男方不工作在家带女儿,女方一心扑在工作上,管女儿较少。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得6成房产并且要孩子抚养权。女方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男方辩称,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裁判观点: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是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女方可分得约25%的份额,男方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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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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